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房继安,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王延美,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房继安与被执行人王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继安与被执行人王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王延美名下泰山区唐訾路房产一处,但目前为轮候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