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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绍急与林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急,林呈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57号原告:张绍急,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林呈祥,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原告张绍急与被告林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张绍急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汀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