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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永政、黄雪峰等与陈宝锦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永政,黄雪峰,陈宝锦,东莞市昶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2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永政,男,布依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峰,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胡小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锦,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昶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新城市广场第***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谢永政。上诉人谢永政、黄雪峰因与被上诉人陈宝锦、原审第三人东莞市昶翔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永政、黄雪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愿和解、陈宝锦已经支付股权转让金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永政、黄雪峰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永政、黄雪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谢永政、黄雪峰承担。谢永政、黄雪峰已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回275元给谢永政、黄雪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祁晓娜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代理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