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曾繁贤与朱业灵、朱志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贤,朱业灵,朱志标,朱业双,朱奕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曾繁贤。被执行人:朱业灵。被执行人:朱志标。被执行人:朱业双。被执行人:朱奕传。申请执行人曾繁贤与被执行人朱业灵、朱志标、朱业双、朱奕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业灵、朱志标、朱业双、朱奕传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业灵、朱志标、朱业双、朱奕传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繁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业灵、朱志标、朱业双、朱奕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繁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陀扬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