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世纪,杨瑞霞,周文鹏,王冰,周鹏飞,张国权,张南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27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法定代表人周世纪。被申请人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法定代表人铁贵波。被申请人巩义市凯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其萌。被申请人周世纪,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杨瑞霞,女,1968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周文鹏,男,1989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王冰,女,1989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周鹏飞,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国权,男,1957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张南江,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周世纪、杨瑞霞、周文鹏、周鹏飞、张国权、张南江、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周世纪、杨瑞霞、周文鹏、周鹏飞、张国权、张南江、王冰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凯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纪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周世纪、杨瑞霞、周文鹏、周鹏飞、张国权、张南江、王冰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