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卢植与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植,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侯振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946号原告卢植,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尚涛,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住所地:辉县市文昌大道孟电滨河湾**栋**楼。法定代表人王家栋,主任。第三人侯振海,男,1976年11月23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植诉被告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第三人侯振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在辉县市XX局的工程款XX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辉县市压煤村镇搬迁服务中心在辉县市XX局的工程款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应在该诉讼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提交续冻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逾期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桂冠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人民陪审员 杨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