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章顺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顺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顺豹(别名袁林),男,汉族,江陵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顺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凡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顺豹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章顺豹酒后到沙岗镇接龙桥附近陈某某开设的老年茶馆内参与赌博,期间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矛盾,章顺豹怀恨在心,遂携带水果刀一把,返回现场将刘某甲捅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发后,章顺豹家属已赔偿刘某甲医药费用约人民币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顺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顺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章顺豹酒后到沙岗镇接龙桥附近陈某某开设的老年茶馆内参与赌博,期间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矛盾,章顺豹怀恨在心,遂携带水果刀一把,返回现场将刘某甲捅伤。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发后,章顺豹家属已赔偿刘某甲医药费用约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沙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2.江陵县公安局沙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说明证明:2016年2月14日20时许,章顺豹在陈某某的老年茶馆内用水果刀将刘某甲捅伤,该所民警接警后,在现场附近将章顺豹传唤至所,经讯问,其交代了将刘某甲捅伤的违法犯罪事实。章顺豹另外交代了其吸食毒品的事实,经检测,尿液结果呈阳性。2016年2月15日,江陵县公安局给予章顺豹行政���留15日;同月17日,江陵县公安局给予章顺豹强制戒毒两年;该所民警于2016年5月31日将章顺豹从沙洋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回,并于当日刑事拘留。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4日19时许,刘某甲在沙岗镇老陈的茶馆里推牌九,由刘某甲坐庄。期间,袁林称下注500元,刘某甲没有同意。之后,刘某甲抬头看见袁林从外面走进来,好像背着手,便继续玩牌九。袁林来到刘某甲旁边,将旁边的人拉开后,用刀将刘某甲的右胸部捅伤。刘某甲捂住伤口质问袁林,袁林称其不给面子。随后,刘某甲被送往江陵县人民医院。事发后,袁林的家属支付了刘某甲医药费用约30000元。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4日19时许,陈某某、秦某乙、贺某等人在其茶馆内推牌九,由秦某乙坐庄。后来中堤村的刘小虎子来了,由他坐庄,5元起注,刚玩了没多久,���林来了,他没有下现钱,开口说要下500元,小虎子没有理他。约10分钟后,袁林又来到茶馆,拿出刀捅小虎子,小虎子被捅伤后跑出茶馆,袁林见状便拿刀守在小虎子停在茶馆门口的车旁,扬言等小虎子来开车就捅死他,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将他带走了。5.证人秦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4日19、20时许,秦某甲到陈某某的茶馆玩,当时刘小虎子在推牌九坐庄。过了一会,袁林进来了,喊刘小虎子出去,小虎子没有理他,袁林又开口说下500元,小虎子也没有理他,袁林就跑出去了。4、5分钟后,袁林又来了并大喊了一声“小虎子”,一手抓着小虎子的肩膀,一手拿着一把长约20cm的刀架在小虎子的脖子上,秦某甲便赶紧离开了。次日9时许,秦某甲听周围邻居讲袁林把刘小虎子捅伤了。6.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4日19、20时许,贺某到陈某��的茶馆玩,当时刘小虎子在推牌九坐庄。袁林说下500元,小虎子未允,袁林就出去了。过了一会,袁林返回来,冲到小虎子面前,捅了小虎子右胸几刀,随后贺某就离开了。7.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4日19时许,潘某、彭清华、廖某某在朱某的茶馆玩时,潘某听闻袁林持刀将小虎子捅伤,其从茶馆出来后看见袁林身上背着一个背包,潘某将其背包从背上取下来时,包内有一个像刀一样的东西将潘某的左手小指刺伤,后顺手将包交给了东海。不久派出所民警就赶来了,将潘某和袁林叫上警车。8.证人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4日20时27分许,章某甲接到其三哥章某乙的电话称四哥章顺豹用刀把别人捅伤了,伤者现在在江陵县人民医院抢救,让章某甲赶到医院交医药费,章某甲准备了60000元后便和章某乙一起赶到医院。听医生说伤者被捅了两刀,其中一刀刺伤了肺部。被捅伤的是中堤村的刘小虎子。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4日20时许,廖某某电话联系刘某乙称其哥哥刘某甲被捅伤了,现在人在酒厂巷子深米厂路口。刘某乙赶过去后看见刘某甲坐在路口用手捂着右胸口,便询问怎么回事,刘某甲称被袁林捅伤了。刘某乙和廖某某便赶紧将其送往江陵县人民医院,并报了警。10.江陵县公安局沙岗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涉案照片、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1.江陵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江滨司鉴所(2016)医鉴字第18号伤情司法鉴定证明:被鉴定人刘某甲所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12.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DNA)字(2016)36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章顺豹作案所用的刀具上检出人血,且经20个STR分型检验均未排除刘某甲,支持为刘某甲所留。13.江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15日,章顺豹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18日,章顺豹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4.江陵县公安局沙岗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明:刘某甲在江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章顺豹亲属章某甲支付刘某甲医药费30000元。刘某甲和章某甲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刘某甲不愿意写收条。15.被告人章顺豹的户籍身份信息。16.被告人章顺豹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2月14日晚,章顺豹喝了7、8两白酒,就在其哥哥章某乙家看电视,看了一会便去旁边的一老年茶馆玩。章顺豹去了后看见小虎子在推牌九坐庄,就和他说了几句话,说了几句就争起来了,章顺豹便走了。因为越想心里越不舒服,章顺豹便到章某乙家找了一把刀放在自己的棕色包内,又跑到那家茶馆,看见小虎子还在坐庄,便从包内拿出刀捅向小虎子。之后章顺豹听说有人打了“110”报警,便拿着刀回去了。随后章顺豹接到廖某某的电话询问其是不是把小虎子捅伤了,他们准备把小虎子送往医院。章顺豹说快点送去,便拿着包出来了,之后就看见派出所的车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顺豹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章顺豹应予处罚。被告人章顺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顺豹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顺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玉成人民陪审员  张明金人民陪审员  彭钦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