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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牛弟与章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牛弟,章钰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民初1107号原告:吴牛弟,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琴,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号*楼,身份证号码3522281963********,系吴牛弟妻子。被告:章钰美,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吴牛弟与被告章钰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牛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钰美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牛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0%利息计算,被告承诺在2015年底前还清本金和利息,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没钱等种种原因拒不还款,分文未还。章钰美未作答辩。吴牛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借条,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0日,章钰美出具借条向吴牛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该款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章钰美于2014年12月30日向吴牛弟借款5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该笔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吴牛弟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吴牛弟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章钰美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钰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牛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章钰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