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恢执字第0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王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民恢执字第00018-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甲。法定代表人:董磊,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巍,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宣武区。本院在执行(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涉案所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巍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