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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杨某、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住所地湖北随县万福店农场居委会。被执行人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住所地湖北万福店农场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中,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履行了(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