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群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819号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柴伟,执行董事。被告王群芳,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群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