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忠怀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怀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忠怀,男,1979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5月23日到霍邱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徐龙中,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忠怀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2,被告人冯忠怀及其辩护人徐龙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中午,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冯忠怀酒后到卧室看电视,田某某带孙女王某某到冯忠怀家看别人打牌。后王某某独自到冯忠怀卧室看电视,冯忠怀将王某某抱到床上,用右手抠摸王某某阴部,右手中指插入王某某阴道内,王某某挣脱后与奶奶回到家中。王某某到厕所解小便时发现阴部疼痛流血,告诉奶奶是冯忠怀用手抠的。经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王某某处女膜破损。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冯忠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忠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忠怀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冯忠怀系临时起意,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危害性较小;2、实施犯罪时属于醉酒状态,主观恶性较轻;3、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认罪;4、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冯忠怀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冯忠怀酒后在其家中卧室看电视,同村民组村民田某某带孙女王某某到冯忠怀家看别人打牌。王某某独自到冯忠怀卧室看电视,冯忠怀将王抱到床上,抠摸王阴部,手指插入王阴道内,对王进行猥亵。另查明: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冯忠怀到霍邱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忠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六)公(法物)鉴字[2016]第453号,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某询问、对被告人冯忠怀讯问的光盘共二张,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病历,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户籍资料,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田某某、王某1、冯某1、王某2、冯某2、冯某3、王某3、王某4、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忠怀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忠怀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判处,辩护人关于对冯忠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冯忠怀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忠怀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 玲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