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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金娣与晋城市双李赢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娣,晋城市双李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976号原告王金娣,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晋城市双李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伟。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白水西街双盈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娣诉被告晋城市双李赢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