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丹阳市弘阳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鼎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弘阳机械有限公司,南通鼎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198号原告:丹阳市弘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08012923。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鼎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建业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孙国进。原告丹阳市弘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鼎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丹阳市弘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弘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丹阳市弘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光俊人民陪审员 潘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