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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勇(曾用名黄学礼),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勇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二轮摩托车在田东县平足线往新安方向3KM处时被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黄勇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二轮摩托车在田东县平足线往新安方向3KM处时被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陆某的证言;2、查获经过;3、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说明;4、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当事人的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户籍证明;7、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和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勇庭上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