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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与唐振霖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唐振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厦15层1501、1502、1503、1504室。法定代表人:刘楠,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振霖,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上诉人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网站“蜜芽”进行购物时,需自愿签订并接受《蜜芽服务条款》,《蜜芽服务条款》中明确并显著约定:“任何争端和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蜜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应当了解并仔细阅读该条款。双方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蜜芽服务协议》系格式合同,上诉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采取了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故原审认定该管辖协议对被上诉人唐振霖没有约束力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唐振霖指定的收货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路168号,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