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丹与被执行人杨森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丹,杨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桂丹,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杨广森,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桂丹与被执行人杨广森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北沟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原告杨广森与被告桂丹自愿离婚;二、婚生一女杨育萌现年4岁,归被告桂丹抚养,原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于每年的1月1日给付全年的抚养费4800元,2012年抚养费3200元定于2012年7月1日给付;三、被告婚前财产太阳能、电视、洗衣机、冰箱、VCD、摩托车、电风扇、电吹风、饮水机一台、影响一对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于3日内自行取回;四、其他无争议。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685号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