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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XX,刘XX,刘XX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刘SS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次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刘XX,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户籍,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8月16日因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次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刘SS,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刘XX、刘SS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刘XX、刘SS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3日20时许,任XX电话联系被告人刘XX让其帮忙购买半克毒品,刘XX告知半克600元,任XX同意后,刘XX让任XX以微信的方式给其转账600元,并让任XX等消息。收到毒资600元后,刘XX电话联系被告人王XX向其购买半克毒品,王XX告知刘XX半克500元,刘XX表示同意后,王XX让刘XX跟其女朋友被告人刘SS联系,刘XX与刘SS联系后,刘X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SS转了500元,刘SS提供微信并发照片告知刘XX其已将刘XX所需的毒品埋藏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大门的雕像下,让刘XX去取。刘XX随即又打电话告诉任XX埋藏毒品的地点让其前往去取。经(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7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半克毒品系海洛因,重量0.25克。2、2016年4月14日11时许,任XX联系被告人刘XX购买一克毒品,并向刘XX交付1200元毒资,刘XX收到毒资后,随即联系被告人王XX购买毒品,王XX让刘XX与被告人刘SS联系,刘XX在电话中与刘SS商定一克毒品1000元,并约定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交易。后刘XX坐着任XX驾驶的车辆前往附属医院,到了附属医院后大门马路后,任XX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刘XX前往附属医院交易,在附属医院内的花园旁刘XX向王XX交付毒资1000元后,从花园内取走王XX事先放在花园的一克毒品,并将该毒品交付于任XX。随后,民警在附属医院住院部将刘SS、王XX抓获并当场从刘SS的病床下查获白色粉末状物体5包。经(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7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任XX购买的毒品系海洛因,重量0.57克。从刘SS所住的病床下提取的5包白色粉末系海洛因,重量为1.67克。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刘XX、刘SS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还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XX、刘XX、刘SS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3日20时许,任XX电话联系被告人刘XX让其帮忙购买半克毒品,刘XX告知半克600元,任XX同意后,刘XX让任XX以微信的方式给其转账600元,并让任XX等消息。收到毒资600元后,刘XX电话联系被告人王XX向其购买半克毒品,王XX告知刘XX半克500元,刘XX表示同意后,王XX让刘XX跟其女朋友被告人刘SS联系,刘XX与刘SS联系后,刘X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SS转了500元,刘SS提供微信并发照片告知刘XX其已将刘XX所需的毒品埋藏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大门的雕像下,让刘XX去取。刘XX随即又打电话告诉任XX埋藏毒品的地点让其前往去取。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7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半克毒品系海洛因,重量0.25克。2、2016年4月14日11时许,任XX联系被告人刘XX购买一克毒品,并向刘XX交付1200元毒资,刘XX收到毒资后,随即联系被告人王XX购买毒品,王XX让刘XX与被告人刘SS联系,刘XX在电话中与刘SS商定一克毒品1000元,并约定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交易。后刘XX坐着任XX驾驶的车辆前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到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马路后,任XX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刘XX前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交易,在延安大学附属附属医院内的花园旁刘XX向王XX交付毒资1000元后,从花园内取走王XX事先放在花园的一克毒品,并将该毒品交付于任XX。随后,民警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将刘SS、王XX抓获并当场从刘SS的病床下查获白色粉末状物体5包。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7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任XX购买的毒品系海洛因,重量0.57克。从刘SS所住的病床下提取的5包白色粉末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7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该5包白色粉末系海洛因,重量为1.67克。另查明,被告人王XX于2012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XX于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XX于200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XX于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XX于2011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XX于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XX、刘XX、刘SS的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6年4月12日,举报人任XX来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举报其认识的一名叫刘XX的男子有涉嫌贩卖毒品嫌疑,经过审查,2016年4月13日举报人任XX配合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民警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妇科5楼住院部一病房内查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王XX、刘SS,并在刘SS的病床旁储物柜下面发现一用木糖醇盒子装着的用塑料袋包裹的疑似海洛因毒品5小包。后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民警又在宝塔区大砭沟路边查获涉嫌贩卖毒品人员刘XX;2、抓获经过二份,证实2016年4月12日,举报人任XX来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反映其认识的一名叫刘XX的男子有涉嫌贩卖毒品嫌疑。2016年4月13日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民警安排任XX以吸毒人员的身份向刘XX购买毒品,任XX以电话联系(138XXXX****)的方式联系到刘XX(182XXXX****),后刘XX称需要与别人联系购买毒品,大概半刻钟后刘XX以电话通知任XX每包600元的价格,但刘XX称其本人不在延安,需要任XX自己去取毒品,根据这一情况,民警判断应该还有人向刘XX贩卖毒品,为查清藏毒地点,民警安排任XX与刘XX购买毒品1包,后刘XX电话通知任XX毒品埋藏于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花园(任XX将毒品交回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根据这一情况,民警判断另一贩卖毒品人员应该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附近。次日民警又安排任XX打电话给刘XX,以购买2包毒品为由约刘XX见面。二人见面后,任XX将刘XX开车送至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后,民警跟随进入到院内,发现刘XX与王XX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花坛边进行交易,刘XX从花坛中取出来一物品,后刘XX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交于任XX,一组民警跟随王XX上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5楼,在一病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人员王XX与刘SS查获,并在刘SS的病床下发现一用木糖醇盒子装有的5小包疑似海洛因毒品,随后将王XX传唤至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内,因刘SS在医院保胎吊针,故等刘SS打完点滴将刘SS传唤至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内。另一组民警跟随刘XX,刘XX上到任XX车上,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大门下车,后步行向文化沟方向走,民警跟随到文化沟小有天宾馆门口,刘XX上至宾馆,大概两个小时后,刘XX从宾馆下来,民警将刘XX查获;3、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14日上午12时许,他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药房陪他女朋友刘SS在病房内吊液体,他出去取药去了,回到病房的楼上,刘SS在病房内用卫生纸包了两小包海洛因毒品给他说让他将这个东西给刘XX拿下去,刘XX给1000元钱,还说刘XX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后大门等着了。他拿着毒品就从楼上下来了,下到楼后,他将毒品藏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花园内,然后,他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后大门将刘XX接上后,他们一边走一边闲聊,他将刘XX领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花园旁后,刘XX就直接给他掏出来1000元现金购买毒品,他当时拿上现金后,他就给刘XX指了下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花园里地上他藏好的卫生纸,当时,刘XX就进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花园将卫生纸捡起来后就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外面走了,他就上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住院部去了。这次购买毒品的人是他朋友刘XX。刘XX是与他女朋友刘SS商量的购买毒品的,刘XX和他女朋友刘SS商量购买毒品这个过程,他不清楚。刘XX和他女朋友刘SS他们两个不是通过电话的方式就是通过微信的方式联系的,具体他不清楚。刘XX在购买毒品前,曾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给帮忙了,但是,他知道刘XX说这话的意思应该就是想与他买毒品了,他当时给刘XX说他忙着了,让刘XX去找他女朋友刘SS。他与刘XX进行购买毒品时,他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5XXXX****,刘XX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2XXXX****。他女朋友刘SS与刘XX联系的电话是152XXXX****,171XXXX7718,但具体是哪个号码联系的他,他也不清楚。他女朋友刘SS向刘XX贩卖毒品时使用的微信号是Tb1592977****,微信名字叫MSOHACKCR奶油炮锤。他女朋友刘SS是何时贩卖毒品的具体他不清楚,他就参与了后面的这一次。他们的毒品是他女朋友刘SS拿来的。他是从2016年4月14日那天,他伙同他女朋友刘SS贩卖毒品的时候,他发现他女朋友刘SS有毒品。他不吸食毒品,他女朋友刘SS吸食着了。他女朋友刘SS是否与他人购买的毒品,他不清楚。在他女朋友刘SS住院的病床下查获木糖醇盒内放着的五小包用塑料纸包裹着的东西是海洛因。这五小包海洛因毒品是从哪里来的他不清楚。他收的刘XX的1000元毒资,他回到病房后,刚将钱放到病床的桌子上忙一会,警察就将他们查获了。他与他女朋友刘SS贩卖毒品时,没有分工。他女朋友刘SS让他下去与刘XX交易,他就下去与刘XX交易去了。2016年4月13日,他女朋友刘SS向刘XX贩卖了一小包毒品,他没有参与,他在病房陪他女朋友刘SS时,他女朋友刘SS给他说的。他前面与他女朋友刘SS一起下楼后,他出去买烟去了,他女朋友刘SS向刘XX卖了一小包毒品获得了500元,刘XX将该500元钱转到他女朋友刘SS的手机微信上了。他女朋友刘SS说她将毒品藏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雕像下面了,具体在哪里,他不清楚;4、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实他于2016年4月13日晚上21时许与2016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他帮他朋友“瑞X”(指任XX)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与他的两个朋友刘SS和王XX购买了两次毒品,一次购买了一小包海洛因花了500元,一次购买了两小包海洛因花了1000元,他从中获利了300元。这300元,他都花掉了。2016年4月13日晚上20时许,他在他老家埋人着了,他朋友“瑞X”(指任XX)给他打电话恳求他给其帮个忙,他问帮什么忙,““瑞X”(指任XX)说其难受的不行了,问他能不能给其联系点毒品。他就微信联系了刘SS,他给刘SS说他要东西了,他说要半克毒品多少钱,刘SS当时在微信上给他说半克毒品给他卖500元,他就给他朋友“瑞X”(指任XX)打电话问其平时拿毒品多少钱,“瑞X”(指任XX)说半克600元,他一想他可以从中赚100元生活费,他就让“瑞X”(指任XX)将600给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过来。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元向刘SS转过去,过了一会儿,刘SS给他发来信息说她将毒品埋藏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大门的雕像下面了,并且给他发来一张埋藏毒品地点的照片,之后,他就将埋藏毒品地点的照片给他朋友“瑞X”(指任XX)发过去了,后面“瑞X”(指任XX)就去取毒品去了。他本次向刘SS购买半克毒品,共花了500元钱。他与刘SS购买毒品使用的微信名叫淡定,刘SS的微信名叫奶油炮锤,前面有字母。王XX与刘SS他们两个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与王XX一起在延安监狱服过刑,出狱后,他与王XX经常在一块喝酒联系着了,刘SS是他通过王XX认识的,王XX与刘SS他们两个以前吸毒着了,现在他不知道王XX与刘SS他们吸不吸毒。有一次在喝酒的时候,王XX喝醉了给他说其准备贩卖毒品,当时,他就记下了,他与“瑞X”(指任XX)通话时,他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2XXXX****,“瑞X”(指任XX)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8XXXXX****。“瑞X”(指任XX)让他联系毒品时,给他微信转账了600元。因为他与“瑞X”(指任XX)关系也好,在一点他当时也是起了贪念了,想从中赚点生活费,所以他就给“瑞X”(指任XX)联系的购买毒品。2016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他从老家回来后,他朋友“瑞X”(指任XX)给他打电话说其要与他聊事情了,他说他在向阳沟,他就开车过来将他接到车上了。上了车以后,“瑞X”(指任XX)给他说他和其一起合伙做生意了,当时,正聊着了,“瑞X”(指任XX)说其准备不吸毒了,当时,“瑞X”(指任XX)就给他递过来1200元现金,让他再最后帮其一次。他就在“瑞X”(指任XX)的车上给他朋友王XX打了一个电话,王XX说其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让他与其女朋友刘SS商量,他就将电话又打给刘SS了,他在电话上给刘SS说给他买点毒品,她问他要多少,他说要一克,她就让他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去。他到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他在微信上联系到刘SS了,刘SS说她马上就下来了,他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2号门口等了一会,结果来了个王XX,他们两个边走边闲聊了几句,走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里面的花园旁了,他问王XX多少钱,王XX说1000元,后他就给王XX数了1000元,王XX给他指了一下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花园,他一看花园里面的地上丢着一个卫生纸团,他进到花园里面将卫生纸团就拿上出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他就给“瑞X”(指任XX)打了一个电话,“瑞X”(指任XX)将他接上了。他上到车上后,在车上将毒品给了“瑞X”(指任XX),他没有给“瑞X”(指任XX)退,长出来的200元,然后,他给“瑞X”(指任XX)说他要下车了。之后,他就自己步走到大砭沟转去了。他本次购买毒品先开始联系的是王XX,后面王XX让他联系其女朋友刘SS,他联系了刘SS后,但是与他交易的人是王XX,他向王XX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他将该1000元毒品给了他朋友“瑞X”(指任XX)。他与王XX购买毒品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22010****,王XX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55XXXX****。他与刘SS购买毒品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2XXXX****,刘SS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71XXXX****。他与“瑞X”(指任XX)通话时,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2XXXX****,“瑞X”(指任XX)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8XXXX****。“瑞X”(指任XX)是他两姨弟弟刘SS妻子的哥哥,他们见过几次面,一起也在监狱内服过刑,回来后,就一直联系着了,“瑞X”(指任XX)的大名他不清楚,“瑞X”(指任XX)大概二十八、九岁,身材较瘦,开一个下线的出租车,户籍好像在元龙寺了,但在永坪住着了,他就知道怎么多。这次,“瑞X”(指任XX)给了他1200元现金,他购买毒品时花了1000元,剩下的200元,他拿走了,他没有告诉“瑞X”(指任XX),他将毒品给了“瑞X”(指任XX)后,他就自己走了。他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见到王XX在医院里,刘SS他没有见到,听王XX说刘SS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吊针着了,具体在什么科室他不清楚。他不清楚王XX与刘SS贩卖毒品多长时间了,他就是这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结果发现王XX与刘SS他们有毒品了。后他知道王XX与其女朋友刘SS两个人合伙贩卖毒品着了。他为“瑞X”(指任XX)购买了两次毒品,他再没有给其他人购买过毒品。一次是2016年4月13日晚上20时许,他向“瑞X”(指任XX)贩卖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获得了600元,但是毒品也是他向刘SS花了500元购买的,他从中只赚到了100元。另一次是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时,他又向“瑞X”(指任XX)贩卖了两小包海洛因毒品,获得了1200元,毒品是他向王XX花了1000元购买来的,他从中赚了200元。向他贩卖毒品的第一次是刘SS,第二次是他联系的王XX,王XX让他联系的其女朋友刘SS,之后,与他交易的人是王XX;5、被告人刘SS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晚上20时许和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内分两次向他朋友刘XX贩卖了三小包海洛因毒品。她现在怀孕了,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妇科住院进行保胎。2016年4月10日左右,她吸食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2015年6月份,她在西安,她朋友崔XX给了她三克多毒品,总共8小袋,毒品放在她的袜子里面,回到延安家后,她将毒品放在家里的木糖醇口香糖的盒子里面了,然后,将该盒子放在她的床头柜下面了。崔XX是她在西安的时候,通过微信中的一个功能添加的附近的人,崔XX大概三十多岁,个子1.75米左右,短头发,不戴眼镜,崔XX的微信,她回到延安后就删除了,不知道他的微信叫什么,他的电话号码在她西安的卡上存着,她回到延安后西安的卡就不用了,现在她也不知道崔XX的联系方式。2016年4月13日晚20时许,她向刘XX贩卖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当时,她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着了,刘XX在微信上给她说要半克毒品,她就给刘XX说500元,然后,刘XX就给她在微信上转账了500元,说他(指刘XX)在老家埋人着了,他(指刘XX)让别人取毒品,然后,他(指刘XX)将毒品埋藏好,然后,让她照了照片给她(刘XX)发过去。聊完微信,她的手机充电着了,后面她就拿着她男朋友王XX的手机和他(指王XX)一起往楼下走了,在楼道内她用卫生纸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用纸包裹好后,他们两个下到楼下后,王XX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外面买烟去了,她就将包好的一小包海洛因毒品埋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大门口的一个雕像的下面了,然后,用她男朋友王XX的手机照了相,过了一会王XX买烟回来了,他们两个就相跟着上楼了,上楼后,她用她男朋友王XX的手机将藏毒品的照片发到她的手机上了,之后,她又用她的手机照片发到刘XX的微信上告诉刘XX毒品埋藏的位置。这次就她一个人向刘XX贩卖的毒品,她男朋友王XX不知道她这次向刘XX贩卖毒品。这次,她向刘XX贩卖毒品,获得的500元毒资,取出来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买药花了。她埋藏毒品的目的就是向刘XX贩卖,这一次是她一个埋藏的毒品。她向刘XX贩卖毒品时,她使用的微信号是Tb1592977****,微信名字叫有特殊字母MSOHACXXX,后面是奶油炮锤,刘XX的微信名字是淡X,具体她记不起来了。她向刘XX贩卖完毒品就将刘XX的微信删除了。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刘XX给她打电话说他回来了,要购买一克毒品,然后,她让刘XX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走。刘XX到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给她打电话说他到了后大门一号大门,她就让刘XX走到二号大门,刘XX到了二号大门又给她打电话,她当时吊针着了,她就将两小包海洛因毒品用卫生纸包好后,给了她男朋友王XX让王XX下楼埋藏毒品并与刘XX交易。然后,王XX就拿着两小包毒品下楼了,过了十几分钟后,她男朋友王XX上到病房将1000元的毒资放到她的病床旁的桌子上了。这次是她与她男朋友王XX一起合伙贩卖的毒品。这次是刘XX联系的她,她因为在吊针,她就让她男朋友王XX埋藏毒品并与刘XX进行交易的。她男朋友王XX就与她于2016年4月14日合伙贩卖了一次毒品。她给刘XX贩卖毒品时,她有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是1520911****X,另外一个是1718902XXXX,她不知道刘XX打的她的哪个电话号码,刘XX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220****XX。她贩卖毒品共获得了1500元毒资,500元的毒资她买药花完了,1000元的毒资被警察查获了。民警在医院她的病床旁的储物柜下面发现的一个木糖醇盒子里面有五个小塑料袋包裹的物品是海洛因毒品。她听刘XX说他也是给别人拿了,从她这里500元拿一小包海洛因毒品,他出去给别人卖800元;6、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日左右,他在街上转着了,他碰见了在姚农监狱一块与他服刑的刘XX,当时,他们两个拉了一会话,刘XX问他现在吸不吸食毒品了,他说他不吸食了,刘XX当时说其能联系下毒品,说如果他需要的话与他(指刘XX)联系,当时,他就说他知道了,之后,他们就各自走了。他举报刘XX贩卖毒品的原因是他以前贩过毒,也吸过毒,2016年2月6日被戒毒释放,他在戒毒所进行改造期间,他深感到吸毒对人的危害性及对家庭的危害性,他现在非常后悔吸毒,但是他的前途已经毁了,吸毒害的他家破人亡,他已经开始憎恨吸毒、贩毒的,他想彻底戒毒瘾,也觉得贩毒就是害人了,所以他来举报刘XX。他现在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人员刘XX查获。2016年4月12日下午14时许,他到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找到办案民警XX,之后,他告诉办案民警XX,他要配合联系涉嫌贩卖毒品的刘XX,当时,办案民警XX说能了。之后,办案民警XX让他先回去,等他们(指办案民警)再研究一下。到了晚上18时许,他给南市派出所的办案民警XX打电话问了下,是否可以联系刘XX,办案民警XX当时说,因为不知道刘XX手里是否有毒品,是否贩卖毒品,办案民警XX就让他先与刘XX联系一次,说先让南市派出所的民警认一认人。之后,他就在百米大道向阳沟附近给刘XX拨打了电话,然后,他问刘XX有毒品没有,刘XX说有了,他就问刘XX一包多少钱,刘XX说600元,他当时就说要一克,然后,刘XX就让他将钱通过手机微信转到其的手机上,之后,刘XX通过微信给他说其现在不在延安让他等一会,刘XX让别人将毒品放好后通知他,他等了大概十分钟左右,刘XX在微信上让他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走,然后,刘XX通过微信给他发了一张照片,照片上显示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大门院内的一个雕像下有个A3的地方放着一个卫生纸团,然后,他过去后将卫生纸团拾起来,他在四周看了一下,并没有发现刘XX在附近,也没有发现放毒品的人。之后,他就拿着毒品在附近找到了派出所的办案民警XX,他就将刘XX未出现的情况向办案民警XX汇报了并将毒品交给了XX。因为当时刘XX说其不在延安,XX就让他先回家了。第二天上午10时许,他到派出所与办案民警XX沟通后,他又再一次给刘XX打电话,刘XX说其回到延安了,刘XX问他在哪里了,他说在百米大道,刘XX说其在向阳沟了,让他过去接他(指刘XX)。当时,他就开着车到了向阳沟将刘XX接到他的车上,派出所民警的车就在离他不远处跟着,当时,刘XX上了他的车后,问他要多少毒品,他给刘XX说要一克半毒品,刘XX说1200元,他当时,就将1200元现金都给了刘XX。然后,刘XX在他的车上又给别人打电话说要一包半毒品。刘XX挂了电话后,就让他将车往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门开了。到了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门后,刘XX就让他在车上等,刘XX就自己下车了,他看见刘XX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后大门的1号门站了一会,又走到2号门去了,过了一会出来一个男的将刘XX接进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里面大概不到十分钟后,刘XX出来上到他的车上,然后将一包半海洛因给了他,之后,他将车开到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门时,刘XX说要下车,走着去大砭沟小有天宾馆喝酒了。刘XX下车后,他给派出所的民警XX打电话,办案民警XX说他们(指民警)正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里准备抓向刘XX贩卖毒品的人了,刘XX有他们(指民警)的人跟着了,让他先走,之后,他就走了。中午他联系到派出所办案民警XX,给办案民警XX送毒品时,他听说刘XX和向刘XX贩卖毒品的人都被抓获了。他两次购买到的两小包半毒品都交给了派出所民警XX了。他在贩卖毒品的刘XX处购买到的两小包毒品的形状是外面是卫生纸包裹着,里面是用塑料纸包裹着的小块状伴有粉末状的海洛因毒品。他与刘XX购买毒品时,他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3891****XX,刘XX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220****XX。他的微信账号是他的手机号码1389117****,微信名字叫会飞XX,刘XX的微信账号他不知道是多少,刘XX的微信名字叫淡X。他共向刘XX购买过两次毒品,第一次购买了一小包,当时没有见到人,第二次购买了一小包半(两个小塑料包装的),全都交给了民警了。刘XX在他车上联系的那个人,他不清楚,他想那个人应该是向刘XX贩卖毒品的人,刘XX购买到毒品后又向他贩卖,刘XX从中获利。他总共向刘XX购买了两次毒品,第一次向刘XX购买了600元的毒品。第二次向刘XX购买了1200元的毒品。他现在不吸食毒品了;7、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15日23时30分,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王XX对其供述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经王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院内花园就是其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向刘XX贩卖毒品两小包行为的作案地点并进行了拍照;8、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15日23时10分,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刘XX对其供述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经刘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背后路边就是其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时许贩卖毒品两小包行为的作案地点并进行了拍照;9、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15日16时10分,在民警押解下,被告人刘SS对其供述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经刘SS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正大门内雕像下就是其于2016年4月13日晚19时许向刘XX埋藏毒品、贩卖毒品行为的作案地点并进行了拍照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15日19时00分至2016年4月15日19时12分,宝塔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的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刘XX),对刘XX的照片进行了编号,以阿拉伯数字代表。向举报人任XX说明要求后,在王伟的见证下,让辨认人辨认。经举报人任XX将全部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然后称本组照片中5号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即刘XX;11、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4月13日、4月14日,被告人刘XX(手机号码:182XXXX****)与任XX(手机号码:138XXXX****)多次通话,被告人刘XX(手机号码:182XXXX****)与被告人王XX(手机号码:155XXXX****)多次通话,被告人刘XX(手机号码:182XXXX****)与被告人刘SS(手机号码:171XXXX7718)多次通话;12、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禁)扣字〔2016〕53号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XX贩卖毒品一案,1、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白色、滑盖),毒资(人民币)一千元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予以扣押;13、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禁)扣字〔2016〕54号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SS贩卖毒品一案,疑似海洛因毒品五包(用塑料包裹着的块状),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白色、直板),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予以扣押;14、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禁)扣字〔2016〕54号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XX贩卖毒品一案,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直板、黑色),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予以扣押;15、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公(禁)扣字〔2016〕64号扣押决定书。证实任XX从刘XX处购买的毒品,1、其他毒物一包(用塑料袋包裹着的,粉末状)。2、其他毒物两包(用塑料袋包裹着的,粉末状)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予以扣押;16、随案移交清单,证实1、作案工具(手机)一台(BBE牌、白色滑盖)予以扣押。2、作案工具(手机)一台(KONIKA牌、直板、黑色)予以扣押。3、作案工具(手机)一台(VIVO牌、白色、直板)予以扣押。4、毒资(人民币)1000元予以扣押;17、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7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1、2016年4月13日任XX上缴从刘XX处购买的白色粉末1包,检出海洛因,重量为0.25克。2、2016年4月14日任XX上缴从刘XX处购买的白色固体粉末2包,均检出海洛因,重量为0.57克。3、从刘SS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所住病房病床下提取白色固体粉末5包,均检出海洛因,重量为1.67克;18、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一份,证实2016年7月1日,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民警送来2016年4月13日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刘SS、王XX,从刘SS病房内查获固体白色粉末5包,重量1.67克。后又在宝塔区大砭沟查获刘SS下线,涉嫌贩毒人员刘XX处查获白色粉末一包,重量0.25克,白色固体粉末2包,重量0.57克;19、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2日,任XX(身份号码6106021987050X****,电话138XXXX****)来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向民警XX、高德明反映:其认识的一名叫刘XX的男子有贩毒嫌疑。接此报案后,民警XX、高德明立即将此情况向所长梁小泉进行了汇报,经南市派出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按梁小泉所长、石鸿涛教导员指示,由XX、高德明带领南市派出所治安一组全力侦破此案。2016年4月13日,侦查民警XX、高德明安排任XX以吸毒人员的身份向刘XX购买毒品,任XX以电话联系(138XXXX****)的方式联系到刘XX(182XXXX****),后刘XX称需要与别人联系购买毒品,大概半刻钟后刘XX以电话通知任XX每包600元的价格,但因刘XX本人不在延安,需要任XX自己去取毒品,根据这一情况南市派出所民警XX、高德明判断应该还有向刘XX贩卖毒品的人员,南市派出所为查清藏毒地点,让任XX与刘XX购买毒品1包,后刘XX电话通知任XX毒品埋藏于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花园(任XX已将毒品交回南市派出所)。根据这一情况,南市派出所民警XX判断另一贩毒人员应该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附近,得知刘XX本人手中并未有毒品。次日。民警XX、高德明又安排任XX打电话给刘XX,以购买2包毒品为由约刘XX见面。二人见面后任XX将刘XX开车送至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后,南市派出所便衣民警跟随,发现刘XX与王XX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花坛边进行了交易,刘XX从花坛中取出来一物品,后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后大门交于任XX,随即南市派出所民警XX跟随王XX上到住院部5楼,在一病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王XX与刘SS查获,并在刘SS的病床下发现一用木糖醇盒子装有着的5小包疑似海洛因毒品,随后,南市派出所民警高德明跟随刘XX来到宝塔区大砭沟小有天宾馆楼下将刘XX查获;20、情况说明,证实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在办理刘SS、王XX、刘XX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刘SS使用的171XXXX7718,是使用联通公司的基础网络。虚拟号码,联通公司无法调取到号码的通话记录。本案中刘SS因怀孕,故未能对其进行刑事拘留,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1、情况说明,证实宝塔公安分局南市派出所在办理王XX、刘SS、刘XX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时,刘XX于2011年9月份因贩卖毒品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在服刑期间刘XX无法办理二代身份证,故户籍被公安注销,现无法调取到刘XX的户籍信息;2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XX出生于1985年1月19日,被告人刘SS出生于1987年10月7日,其二人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1、被告人王X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被告人王XX在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8日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4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王XX于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宝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1、被告人刘XX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被告人刘XX在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期间于2008年减刑一年,2010年6月余刑全减,被告人刘XX于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5、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1)靖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1、被告人刘XX因犯贩卖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2、被告人刘XX在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3日余刑全减,被告人刘XX于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6、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刘SS现已怀孕;2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三张,证实本案案发过程、事实及被告人归案后讯问过程。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刘XX、刘SS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国家禁止的毒品而故意向他人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XX、刘SS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刘SS在向被告人刘XX贩卖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王XX因犯贩卖毒品罪曾于2012年7月12日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XX因犯贩卖毒品罪曾于2011年12月20日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XX、刘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且被告人王XX、刘XX又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SS主观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其藏匿于病床下的毒品,应视为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故应予贩卖毒品罪惩处。被告人王XX、刘XX、刘SS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SS现已怀孕,依法应当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XX、刘XX、刘SS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刘SS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四、查获作案工具手机3部,赃款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慧军审 判 员  常 勇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