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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5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5475号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略。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183元,由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3158元退还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