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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瑞峰与刘兵兵、张梅霞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峰,刘兵兵,张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235号申请执行人高瑞峰,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兵兵,男,1977年11月,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美霞,女,1976年6月,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瑞峰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兵兵、张美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瑞峰返还小轿车一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