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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张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张勇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83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像望江苑1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96015-X。负责人:陈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张勇,男,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诉被告张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本案诉讼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