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兰水明与陈士平、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水明,陈士平,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592号原告:兰水明,男,1978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士平,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188号601房。负责人:杨浩成。原告兰水明与被告陈士平、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水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