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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唐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魏某,唐亚平,唐天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东门路二巷2号101。主要负责人:郭长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婷,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魏洪军魏某1,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上诉人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雄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亚平,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天波,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61号908室,组织机构代码75924667-1。主要负责人:张文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兰芳,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新会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唐亚平、唐天波及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太平洋保险新会支公司以与魏某、唐亚平、唐天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新会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6元,减半收取30.7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二审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振宇审 判 员 李 翔审 判 员 唐 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玄月玲书 记 员 李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