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民辖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董圣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董圣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东段岱道庵南邻。法定代表人李道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兆山,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圣远,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上诉人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持银行出具的客户借记通知单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起诉被上诉人董圣远,被上诉人称双方存在居间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此情况下,本案在管辖权争议程序中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出借人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此时出借人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是接受货币一方,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泰安同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泰安市泰前大街东段岱道庵南邻,因此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秦洁建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