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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柒秀、张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柒秀,张文辉,温明秀,张文斌,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温柒秀申请执行人张文辉申请执行人温明秀申请执行人张文斌被执行人熊武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温柒秀;张文辉;温明秀;张文斌申请熊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熊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