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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向朋与苏培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朋,苏培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张向朋,男,1998年7月4日生,汉族,浚县小河镇犁园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苏培双,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滑县赵营乡苏寨村村民,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