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向朋与苏培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朋,苏培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张向朋,男,1998年7月4日生,汉族,浚县小河镇犁园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苏培双,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滑县赵营乡苏寨村村民,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少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