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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815号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村六组袁家大塘。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刘克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牛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平。委托代理人刘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晶晶,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92元,由原告湖南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旭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明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