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卢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05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月25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月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赵志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卢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新某某路顺某美食店,因喝酒与被害人李某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卢某用一张黄色塑料椅子殴打了被害人李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其损伤造成其面部多处创口累计长16cm,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证人唐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悔罪态度好,且赔偿了部分医药费;3.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案发后支付被害人李某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支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元的医药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