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濮阳市华龙区濮东街道办事处东干城村民委员会、濮阳市宏亚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濮阳市华龙区濮东街道办事处东干城村民委员会,濮阳市宏亚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056号原告李爱民,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濮东街道办事处东干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奎军,村主任。被告濮阳市宏亚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存府。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濮东街道办事处东干城村民委员会院内。原告李爱民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濮东街道办事处东干城村民委员会、濮阳市宏亚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爱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