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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985号反诉原告(被告):程某,男。反诉被告(原告):朱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程某提出反诉,因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反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员  焦东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应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