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985号反诉原告(被告):程某,男。反诉被告(原告):朱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黎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程某提出反诉,因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反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员 焦东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应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