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国亚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国亚纺织有限公司,石洪锋,石月清,吴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761147—4。负责人:涂咸阳,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池南塘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441731—3。法定代表人:石月清。被执行人:浙江国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袁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51297—9。法定代表人:袁国均。被执行人:石洪锋,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石月清,男,1954年1月23日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吴仙芬,女,1953年4月30日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国亚纺织有限公司、石洪锋、石月清、吴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40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9842元,执行费92178.1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清峰纺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