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桂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桂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73号罪犯谢桂做,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湛廉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谢桂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谢桂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谢桂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桂做在服刑期间经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9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罪犯谢桂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桂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