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严传为、嵇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严传为,嵇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2369号原告: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陈洋办事处北首。法定代表人:沈加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该社工作人员。被告:严传为。被告:嵇小飞。原告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严传为、嵇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传为、嵇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严传为偿还借款350000元;2、嵇小飞对严传为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2012年2月25日,严传为因经营之需借原告350000元,约定承担月息9.80‰的利息,在2013年2月5日前偿还,逾期承担约定利率1.5倍的利息。由嵇小飞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要,只偿还了截止2013年2月5日的利息有,后经追要又偿还利息20000元,对其余借款和利息未能偿还,原告无奈,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严传为未作答辩。嵇小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5日,严传为借原告350000元,约定承担月利率9.80‰的利息,在2013年2月5日前偿还,逾期承担约定利率1.5倍的利息。由嵇小飞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严传为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要,只偿还了截止2013年2月5日的利息。之后,严传为又偿还了利息20000元。原告在讨款无着的情况下,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严传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与嵇小飞之间的担保关系,有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严传为、嵇小飞签订的《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和严传为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所证实,予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和担保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严传为应负本案的还款责任,嵇小飞为严传为借款作担保,应对严传为借款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借款时约定逾期偿还借款,则承担约定月利率9.80‰计算的利息1.5倍的利息,即月利率14.70‰计算的利息,约定没超出法律法规保护的限额,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月利率14.70‰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严传伟在借款到期后偿还2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逾期承担月利率14.70‰的利息,应抵算偿还5个月零7天的利息,即被告已支付了2013年7月12日前的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传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射阳县陈洋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35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7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嵇小飞对被告严传为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嵇小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传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严传为、嵇小飞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交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主文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审 判 长 龚宏伟代理审判员 戴 琴代理审判员 成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