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曹×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3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1(曾用名曹×2),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1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曹×1酒后驾驶电动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青塔蔚园双盈市场对面胡同时,与他车发生碰撞。经检测,被告人曹×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曹×1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曹×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1在案发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能够自行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