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白曲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曲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162号罪犯白曲古,男,生于1982年10月27日,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曲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曲古在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罪犯,受过两次禁闭处罚。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白曲古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白曲古在在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仅获记表扬4次。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罪犯,又受过两次禁闭处罚。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曲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