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与施玉萍、赵桂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施玉萍,赵桂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748号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亚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施玉萍。被告:赵桂平。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与被告施玉萍、赵桂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曹维维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