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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张俊敏与刘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敏,刘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421号原告:张俊敏,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好,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俊敏与被告刘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张俊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张俊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