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恢19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王秀云,陶德杰,李龙生,刘哲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9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怀瑞,主任。被执行人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云,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陶德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龙生,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哲会,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润捷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龙鑫棉业有限公司、王秀云、陶德杰、李龙生、刘哲会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