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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黑龙江杰锐达贸易有限公司郭焓、王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黑龙江杰锐达贸易有限公司,郭焓,王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被执行人黑龙江杰锐达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焓。被执行人王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社于2016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291704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12.29170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