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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993号原告:朱某。被告:齐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