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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华容县马鞍新区杏花村路。负责人:蔡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奇伟,湖南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段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华容县北景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奇伟、被上诉人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故所涉伤者杨爱云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对象旅客的范围,且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肇事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运区间。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杨爱云未购买车票,驾驶员蒋雪春也没有向车辆实际所有人刘志恒支付租金,车上人员都是蒋雪春的亲戚,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关系,因此包括杨爱云的所有乘客都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保障的旅客范围,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肇事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运区间是华容县至团洲乡部分路线,但事故发生地点在岳阳市,并不在核准登记的区间范围内。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也不处于营运时间,由此导致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规定,上诉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原判决对于华泰公司的部分损失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现有证据,华泰公司没有提供杨爱云长年生活居住在城镇的相关证据,其残疾赔偿金只能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华泰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所投保车辆没有超出营运范围和营运区间。根据登记许可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县际和市际包车客运,该车发生事故时因原驾驶员手痛无法开车而委托其他司机驾驶。虽然是以加油为包车费用,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保险单被保险人信息栏中,上诉人许可的运输范围区域为“全国”,除了港澳台均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该保险车辆是在允许范围内营运的。二、伤者是车上人员,符合合同约定的旅客要素。按照保险条款,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亦属于旅客范畴。上诉人故意曲解意思,明显具有逃避保险责任之嫌。三、答辩人作为投保人没有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事发时答辩人驾驶证照齐全,所属车辆营运范围均无瑕疵,且根据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系因紧急情况处置不当引起,并非包车行为引发。因此答辩人所称危险程度增加无事实依据。四、原判决认定残疾无误。一审中,答辩人已就伤者居住区域为城镇标准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社区证明、照片等,原判决以次认定按城镇标准计算合乎情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88523.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泰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就其所有的湘F×××××客车在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购买了每座责任限额40万元共19座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内的2015年10月24日18时25分,华泰公司的司机蒋雪春驾驶湘F×××××号大客车(载杨爱云等人)由东往西沿S306线行驶,行至建新七大队路段时,因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胡若元驾驶的拖拉机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两车追尾后湘F×××××号大客车失控驶向对向车道,与廖任文驾驶的由西往东行驶的湘A×××××轻型普通货车(载廖明)相撞,造成胡若元、杨爱云、廖明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于当日作出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认定蒋雪春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若元、廖任文、杨爱云、廖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杨爱云被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花费医药费9805.54元。杨爱云的伤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T1、2、3、10压缩性骨折;L4腰椎滑脱;右耳廓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属轻伤一级;八级伤残;3、建议伤休15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4、预计后段康复费800元,住院医药费列入赔偿。杨爱云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除医药费、后段康复费、鉴定费外,杨爱云(女,194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河口乡同丰村第四村民小组,现住湖南省××华阁镇河口社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参照《2015-2016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为,1、残疾赔偿金55797元(26570元/年×7年×30%);2、护理费6660.6元(111.01元/天×60天);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60元/天×13天);5、交通费(酌定)500元。伤者杨爱云的损失合计为77043.14元。后蒋雪春与伤者杨爱云于2015年12月14日达成事故赔偿协议,除已支付的医药费9125.2元外,蒋雪春另外一次性赔偿杨爱云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上述合计款项67125.2元已由华泰公司支付完毕。一审法院认为,华泰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在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处购买了湘F×××××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该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华泰公司作为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作为保险人的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双方约定的保险期内,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应当及时理赔。伤者杨爱云的住院医药费、司法鉴定费均有发票,应列入损失范围;后段康复费800元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应列入损失范围。杨爱云的伤残等级确定为八级,杨爱云虽系农村户口,但随其女儿居住生活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年的标准计算。由于杨爱云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费可参照《2015-2016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收入标准40520元/年计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2015-2016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确定为60元/人/天,营养费确定为20元/人/天。伤者杨爱云事故发生时已达73周岁,已无劳动能力,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仍从事劳动,故不存在误工费。交通费虽未提供交通票据,但考虑到伤者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500元。综上,伤者杨爱云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7043.14元。上述损失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由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赔偿的损失范围,但华泰公司实际仅向伤者杨爱云赔付67125.2元,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应当按照华泰公司实际赔付的金额予以赔偿。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辩称在事故中另有无责机动车,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还辩称医药费中非医保范围费用应予剔除,因保险合同并未约定,对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泰公司保险金人民币67125.2元;二、驳回华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泰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信息”一栏中载明:运输地域范围:“全国”(除港、澳、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一、涉案交通事故损害是否属于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的承保范围;二、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杨爱云虽然不是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但其乘坐肇事客运汽车的行为已经承运人认可允许,系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旅客”范围。至于承运人是否以该承运行为营利并不影响车上乘坐人员的“旅客”性质。故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称伤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对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所签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运输地域范围为“全国”(除港、澳、台),并未约定事故车辆的具体营运区间,亦未限定营运时间,且涉案承运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又无法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该承运行为明显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故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称涉案事故损失不属于其承保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华泰公司提供了伤者杨爱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即杨爱云所在城镇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住房及其多年居住的书面证明,原判决据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杨爱云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妥,故人保财险华容支公司称残疾赔偿金认定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