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傅得寿、傅艳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得寿,傅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傅得寿被执行人傅艳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3民初23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傅艳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艳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艳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傅艳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