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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少北、卢祖有与张茂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北,卢祖有,张茂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3091号原告:杨少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卢祖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茂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杨少北、卢祖有诉被告张茂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茂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少北、卢祖有诉称: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二原告共同为被告建房,房屋竣工后经二原告和被告结算,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出具”建房瓦工工资欠条”一份,写明欠二原告瓦工工资2万元(上楼板),十天内付清。另瓦工工资3万元(出水付清),合计5万元,十五天付清。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拒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二原告建房瓦工工资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茂虎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两原告共同为被告建房,房屋竣工后经两原告和被告结算,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出具”建房瓦工工资欠条”一张,载明:欠两原告瓦工工资20000元(上楼板款),十天内付清;欠两原告瓦工工资30000元(出水付清),十五天付清,以上合计人民币50000元。逾期后,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9月12日,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两原告当庭陈述及两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瓦工工资欠条一张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两原告为被告建房提供瓦工劳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两原告劳务工资,并为此向两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时间,双方即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逾期未清偿欠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两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茂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杨少北、卢祖有劳务工资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茂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