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8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刘国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504号原告:刘国直,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原告刘国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76822元、拖车费300元、到车管所办理车辆相关变更手续费用115元、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1000元,合计78237元。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邮寄未有效送达,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故原告的起诉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