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炳菊与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菊,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炳菊。被执行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炳菊与被执行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