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齐建峰与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峰,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638号原告齐建峰,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西峰区。被告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永泰商厦5楼。法定代表人顾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齐建峰与被告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齐建峰以已与被告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理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建峰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55元,减半收取15228元,原告齐建峰负担15227元,退付原告齐建峰15227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