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胡松与张昭,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张昭,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879号原告胡松,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张昭。被告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美莲。委托代理人何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松与被告张昭、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松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