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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胡松与张昭,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松,张昭,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879号原告胡松,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张昭。被告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美莲。委托代理人何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松与被告张昭、深圳市西湖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松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