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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女,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闫发青,男。委托代理人申华(系被告的妻子),系甘井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退休职员,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发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