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兰荣与被告李桂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荣,李桂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830号原告:兰荣,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精河县人社局干部,住精河县。被告:李桂兰,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精河县水管处退休职工,住精河县。案由:保证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荣与被告李桂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荣以与被告李桂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原告兰荣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元,由原告兰荣负担。审判员 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