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达市育实绿色种植养殖协会与黑龙江映山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育实绿色种植养殖协会,黑龙江映山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094号原告:安达市育实绿色种植养殖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张玉石,职务会长。被告:黑龙江映山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朱亚红,职务经理。原告安达市育实绿色种植养殖协会与被告黑龙江映山红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安达市育实绿色种植养殖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刺五加种子款35,700.00元;2、给付违约金135,0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原、被告签订了刺五加种子发放和树苗回收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刺五加种子及种植技术,并由被告回收刺五加树苗及种子。原告会员按合同进行了种植,但被告未按合同回收。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种子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送达,但被告送达地址不详细,且要求原告补充后仍无法送达,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达市育实绿色种植养殖协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